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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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有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想要获得回报的心理,利用高息或者办理项目来欺骗公民的钱,关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主要是看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于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在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时规定,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非法集资6000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l、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关于跨地域非法集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非法集资的主观构成要件主要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实践当中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主观方面的心理因素是比较难以认定的,所以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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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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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吗?
重婚罪一般是根据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重婚罪的案件管辖是重婚案件发生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产生重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重婚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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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算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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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如何解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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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地域管辖就是一审的案子归那个地方管,级别管辖就是一审的案子归哪一级别的法院管。就比如一个知识产权的案子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话,北京市就是由地域管辖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就是由级别管辖确定的,也就是说这2者共同决定了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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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指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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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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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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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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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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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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