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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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新婚姻法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其实我们很多时候自己就会体会到走向成熟的这个过程,是通过自身不断的纠正错误的,包括对当前的这段根本就不幸福的婚姻以离婚这种方法来结束对自身也是比较负责任的。可毕竟破碎的家庭对孩子是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的,提到单亲家庭的孩子就不得不说探望权的问题。遇到了这方面的矛盾以后,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单亲孩子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探视可以对孩子的精神进行抚慰。那么,婚姻法中离婚孩子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律图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哪些人能获得探望权?

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判决。

三、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首先探望权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本身就具备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所以非法剥夺对方的探望权肯定是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的,同时,新婚姻法当中也明确指出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情形,而且为了减少让孩子在心里面有家庭破碎的这种心理阴影,最好是不要自私到连孩子的亲生爸爸或者是妈妈都不让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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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推荐阅读:  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规定那个:“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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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新婚姻法有相关条例吗?
离婚后,因为长时间见不到孩子,父母难免会想念,但是许多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担心孩子会跟其父(母)过分亲近,就不允许其见面。那么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新婚姻法有相关条例吗?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探望的时间标准。一般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签订协议书,规定好探望时间,或是由法院判决指定探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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