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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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如果上升到法院打官司的时候证据往往是最重要的,对于每一个案件都是如此,民事诉讼方面更应该是这样。证据如果是有的是对的往往都是会有全面的进展。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如果上升到法院打官司的时候证据往往是最重要的,对于每一个案件都是如此,民事诉讼方面更应该是这样。证据如果是有的是对的往往都是会有全面的进展。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

2、注意证据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

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证据灭失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成为民事案件证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需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的连接地事先约定管辖法院。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却常常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自身的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约定管辖无效,使得合同当事人的初衷难以达成。本文笔者就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的常见情形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以供参考。

一、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在某商标许可案件中,商标权所有人为南京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某公司,合同签订地在南京,许可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南京市法院管辖,而被许可人现要求由上海的法院立案管辖。从法院的设置来看的确不存在“南京市法院”,而南京市有一个中级法院和多个基层法院,许可合同的约定没有具体到哪个法院,显然为约定不明,但约定约定不明并不当然为约定无效。实践中,如果可以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具体到某个法院的,如可以对应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而南京市仅有一个中级法院的,则该项约定是有效的;若不能从级别管辖来确定法院,则南京市有多个基层法院,如此则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而该管辖约定协议应当无效,当事人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即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南京应无异议。但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则并不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许可合同因不涉及中院管辖的情形,因此“南京市法院”的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管辖约定协议无效,所以按照法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应是南京的当地法院,而上海的法院应无权管辖。另外,若约定到某一个基层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超出该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一起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的签订地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甲公司在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的首页以手写的方式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但是乙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中并未载明相应内容。在甲方主张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时,乙方提出异议。北京一中院裁定也认为该等行为并不构成双方就合同签订地达成了一致,所以最终裁定管辖约定无效,案件不能按照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法定管辖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约定一定要足够明确,不能只有简单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明确“合同签订地”具体位于什么地方。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签订地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并且证明过程也费时费力。所以,在合同签订一开始就直接明确合同签订地是哪里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将会更为有效。而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也可以得知,“明确”一定要达到能够定位基层法院的地步(因标的额过大而直接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除外),如果仅仅约定由某市法院管辖,如北京、上海或南京,因为该地有多个区县,所以无法确定基层法院,进而导致约定无效。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这是肯定的,如何收集这样就会有一些麻烦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要及时的进行证据的收集,并且要保证证据的正确性还有准确性。不能自己捏造证据,因为捏造证据是违法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所以说收集证据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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