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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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

任何事只要是从事了劳动,或者说为别人工作,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必须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工人自身的利益着想,也是为相关企业的利益着想,有关《劳动合同法》我国的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很多,其中有一条我们都应该知道并了解其主要内容含义,并深入解读,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第26条,主要内容是劳动合同中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内容有哪些,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律图小编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典》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劳动合同法》是最关注劳动作业人的自身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应该熟知该法律条文并了解其含义,尤其是工作者最关注的的第26条法律条文,有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我们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只有具体知道了这一条我们才能在最关键的时刻保护好我们的自身利益。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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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1、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2、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答: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上了“铁饭碗”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针对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防止劳动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作了明确界定,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三、关于试用期   
1、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下限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   答: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如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具有以下三种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有合法约定的,仍应履行约定。   
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如何裁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关于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哪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续延劳动合同方面有特殊保护?   答: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员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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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上述其他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   
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今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劳务派遣   
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形势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责任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也就是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特别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已经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何责任?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哪些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九、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事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关于劳动者维权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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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6条内容是什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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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大家好,我正在自学法律,过程有点艰辛……常常遇到一些完全摸不着头脑的问题,刚好遇到一个问题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内容的,想问问大家这条内容的相关解读?
[律师回复]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内容的解释,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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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6条有怎样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主要是规定申请各种类型的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中,详细对提供的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需要体现什么内容做出了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内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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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收费标准要注意;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安装、调试、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咨询选择签约对象;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币比三种;装运、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应规定索赔条款;应规定仲裁条款;应有补充条款。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的条款;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条款;对第三者的责任条款;转租赁条款;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危险负担负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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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担保法解释26的内容是什么,我朋友最近要去给别人担保,需要用到相关的知识
[律师回复]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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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主要是规定申请各种类型的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中,详细对提供的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需要体现什么内容做出了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内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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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培训合同内容规范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不管是大街小巷还是在网络上,都能看到很多培训课程,各式各样的培训内容琳琅满目。那么在众多培训课程中怎么才能分辨真假呢,在报名参加培训课程之后,需要签订一分合乎法律规定的培训合同内容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般是什么呢如下:
一、条款项目条款项目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注意事项如下
1、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笔名、曾用名、别名或绰号;
2、个人住在和身份证或户口本一致,如个人常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常住地址;
3、单位到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标的注意事项如下: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培训合同标的是服务,在起草标的条款时,应明确服务名称、服务标准、服务要求等内容;
三、数量数量指培训课程时长、培训课程数量
四、质量质量要注意:
1、要明确课程培训标准、课程质量的评估内容、课程质量产生异议应解决的期限和方式;
2、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
3、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五、价款或报酬
1、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
2、要明确总价、单价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会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来承担;
3、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1、要明确交付标的、支付价款和报酬时间;
2、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做出规定;
3、履行地点钱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点要写准确,避免因重名或地名错误而造成履行错误;
4、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或行为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劳务提供和支付价款、报酬三种方式;
七、违约责任
1、这是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
2、条款内容不能太笼统,一条义务就要对应一条责任。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轻;
3、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比例;
4、法律法规中对违约责任比例幅度或有限额规定的,则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或低于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法
1、主要在仲裁和诉讼中二选一,即选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
2、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3、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
4、选择诉讼,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
九、其他除一般条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培训管理人员还需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另行起草一些此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另外,也可将与合同另一方约定的某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正条款等,加入到相应的业务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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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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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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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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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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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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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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