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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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说到经济诉讼的时候,相信大家都清楚这显然就是指关于经济方面的诉讼了,其实说白了也就是与钱相关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经济诉讼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将从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两方面为大家分析介绍。
经济诉讼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在说到经济诉讼的时候,相信大家都清楚这显然就是指关于经济方面的诉讼了,其实说白了也就是与钱相关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经济诉讼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将从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两方面为大家分析介绍。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广义的经济诉讼,是指所有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讼争。狭义的经济诉讼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的讼争。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经济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

(一)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一)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依据调解原则,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里的辩论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辩论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经济诉讼的时候,因为其中会涉及到财产问题,所以此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往往也是比较多的,会根据涉案财产来确定诉讼费的数额。至于经济诉讼的概念,上文中作出了详细解答。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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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法律系的实习生,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状是什么意思,我最近需要复习这个所以需要找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上诉处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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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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