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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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同意乙方公司一次性征用本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么写

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在不愿意打工的情况下,就往往会想到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来进行创业,但是承包农村的土地首先就要写一个农村土地承包证明,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非常的为难,不知道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么写的?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篇范本,给大家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么写

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模板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同意乙方公司一次性征用本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四至界线:该地块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土地面积:该地块长米,宽米,合计面积亩,作为乙方生产、建设、经营场地用途。

(三)土地征用费:征用土地亩,每亩价格元,合计人民币万仠佰元整(¥: )。

(四)付款方式:土地征用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事项:

1、合同生效后,该地块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2、土地征用后,甲方村民不得阻挡乙方的改造、装修、修建等正常施工,也不能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土地征用后,不因乙方的转让、拍卖、承包、合资、扩建而改变或终止本合同;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征地费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承包土地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看了上文介绍的范本,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农村土地承包证明怎么写了吧,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在签订承包土地证明的时候,还要仔细阅读里面的内容,特别是关于金钱的条款,一定要反复阅读,以免签字后对自身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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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承包的土地能转让承包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适用于哪些场合
1、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2、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村规民约和土地承包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的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的规范文件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但这我在网上就找不到了.你在自家地方去查吧.
所以,补偿的项目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自己能直接拿到的,其他的,就但愿你们的村委会是清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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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子女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承包土地子女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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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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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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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土地可以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适用于哪些场合
1、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2、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土地可以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适用于哪些场合
1、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2、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能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土地可以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适用于哪些场合
1、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2、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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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农民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农村承包土地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并且实施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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