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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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2、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3、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4、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研究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庭的综合辩论水平,从而保障法庭公诉的质量,其还可以有效地维护人们的权益,使国家法律得以正常开展。由此可见,加强对此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律图小编主要就公诉人经常在法庭辩论中运用的一些技巧和方法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有些辩护观点是能够预料的, 如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 这些往往都是辩护方必须要辩护的。如果公诉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这些情节, 那么在法庭辩论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 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 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 无懈可击, 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 铺平道路, 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 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辩论时, 必须注意三点:

1.对于那些证据不足, 似是而非的东西不能“曝光” , 这样会给对方反驳提供“炮弹”;

2.对于那些难以定论的学术问题和难以肯定的分歧意见,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对方抓住靶子;

3.对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不能在公诉意见一开始就用,只能在中间或结尾处用, 而且不能论述, 仅仅提到、点到即可。否则, 就容易将公诉人演变成了辩护人

(二)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辩护人常常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解, 这就是狡猾式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人可采用迂回答辩的方式。所谓迂回答辩, 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 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 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 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 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这是运用迁回论述, 辩服对方的一种技巧, 是对付狡猾式辩护效果较好的一种辩论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

在法庭辩论中, 辩护人有时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 往往会顾及问题的这一面, 而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提出的观点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辩论时, 如发现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应立即进行反驳, 就会使辩护人的辩护无立足之地。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反驳时, 必须注意两点: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 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公认人还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 由于辩护人较多, 因而其辩护观点也较庞杂繁多。小编认为针对此种案件, 采用重点答辩较好。所谓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 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答辩时, 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

2.迅速对所有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分类, 将它们分别归人重点答辩、简单答辩和不予答辩三个类别。

3.对重点答辩的辩护观点, 因为这些观点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必须不惜工本地论证透彻; 对于简单答辩的辩护观点, 由于这些观点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 公诉人只须简单的发表意见, 不必论证;对于那些对案件无关的辩护观点, 公诉人可说明这些观点与案件无关, 不做答辩。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问题所做出的一些论述。在实际实践中,法庭辩论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巧可以使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且可以使公诉人掌握辩论的主动权,从而为胜辩奠定一定的基础。此外,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还需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以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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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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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的证据准备;
2、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多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讲,由于是第一次参与诉讼,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然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诉讼的中心确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往往是败诉收场。例如,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在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往往会败诉告终。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很可能会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前,要冷静的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人民传票,开庭前该做如下:冷静处理是核心,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准备,比如根据对方诉求收集反证。许多当事人接到传票时,不免紧张出错。特别在看到原告的状后,被紧张、气愤、担心的情绪困扰,其实这些都是没有诉讼经验造成的,一般只有在庭审时,才会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原告具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不会采信。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有不少离婚诉讼的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不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的前提下,此时被告没有依据的坚持不离婚,是否判决离婚就不好说了。打离婚官司是一件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切忌什么都说。答辩状要抓住根本,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在关键问题上给法官留下印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不足十五天的,可以与联系,要求答辩期限。在辩论阶段,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不要生气或紧张。把对方说的不实的地方,记录下来。在自己发言时,有理有据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答辩时,往往一直在纠正对方,其实这样做效果并不好,要坚持自己的思路,不要被对方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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