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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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未成人学生,在学校的暂时监护人就是学校,在学校期间学校得尽管理教育义务,具体到人就是老师。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我们很多学生的家长,可能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一些表现,以及他的监护人是谁会有一定的概念,那么今天我们就共同讨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根据相关的说法,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就是学校具体到人,那就是老师。具体请看下面的文章。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对于未成人学生,在学校的暂时监护人就是学校,在学校期间学校得尽管理教育义务,具体到人就是老师。

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阅读过本篇文章,我们就能够知道,作为监护人来讲他的职责以及它的意义是什么样,其实更多的也是在强调,作为监护人来讲,应该时刻履行他的监护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我们虽然能够暂且认为是学校的老师,但是也仅限于他在学校。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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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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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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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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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除了符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其他的都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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