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需要失业证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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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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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入职新公司肯定会进行证件的索取,其中的失业证就是重要的一项,对于所属企业来说工作的俄卡是肯定就会涉及劳动合同的 签订,如果自己没有失业证,就没有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证据,对于新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着不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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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要失业证的原因有哪些?

劳动合同规定不能重复签订,所以,员工入职前提供失业证,或是上一任单位的离职证明,证明你是待业或失业中。

新入职的单位(民营企业),一般是不用失业证的,如果是国企或政府单位,则会要。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包括:

(一)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五)已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持《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有关证件只是自己工作获取的一定条件,如果自己的资料准备的不充分,企业录取的可能性就会较小,所以对于此类问题解决的关键的就是一些列的程序认定,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对于自己工作的获取就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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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个人原因离职通常不能领取失业金,但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非因个人主观意愿失去工作,如不可抗力或公司倒闭。需完成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体制外人员在上海市无论原因均可申请失业金,这是上海特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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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申请失业补助金的时候审核不通过,原因是传入ID为空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失信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企业失信的根本原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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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显失公平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二是主观要件。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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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几天玩消失的原因有哪些?
1、企业氛围不融洽 1、老员工冷漠没有人关心新员工2、待遇和工作状态不一致 3、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比较糟糕,让员工无法接受或者认同4、直属上司比较苛刻或者管理方式存在问题2、劳动者私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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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想要合同成立,离不开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对于要约而言,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与此同时要约也是能够失效的。那么合同要约何时才会失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2、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4、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很多,比如,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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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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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员的主要原因有:社会环境不佳,如经济不景气、就业竞争激烈;企业内部问题,如薪酬福利不佳、工作压力大、缺乏如家事困扰、职业规划不符等。这些因素导致公司运营困难,员工工作效率下降,因此申请裁员以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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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被单位辞退,有失业保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员工被单位辞退,是非本人意愿离职,在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以上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的。
2、办理流程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3、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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