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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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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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撰写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要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主要依据,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未经登记,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撰写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撰写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行为。要正确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指导,以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按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依法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从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登记后才生效的规定,按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其有效为宜。

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上述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即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购买农村房屋的买房人,只有在办理房屋登记后,买房人才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发生了效力。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该条法律规定的精神看,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它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国现行政策对农村房屋买卖过户规定了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导致购买农村房屋的一些受让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买房人没登记的,不能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没登记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仍发生债权效力。

综上所述,撰写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必须要以能使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参考具体的法律文献,才能在具体的买卖过程中不会上当受骗。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应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希望这些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更为精准的帮助,请您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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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购买农村房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 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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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买卖农村房屋的流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买卖农村房屋的流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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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是什么?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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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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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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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坚持依法拆迁
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唯一的正确选择。
二、要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
三、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
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二是在奖励费的设置上,可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给予奖励;三是在政策制订上,可通过会审、论证、试算、分析、比较等方法,以确保制订的政策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四是要保证安置新房的质量,保证拆迁户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
四、要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农民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对房屋丈量和评估后补偿价格情况应及时予以张榜公布。对丈量和评估后的房屋情况,在经得当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对安置新房的落实,须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把握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拆迁工作就会赢得拆迁户的信任,为拆迁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搬迁奠定扎实的基础。
五、要加迁政策的宣传、培训
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拆迁例子的办法,使拆迁户真正理解拆迁政策,从而变被动心理为主动心理,更好地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
■怎样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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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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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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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的事项有房屋的买卖必须要慎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如果是属于共有的房屋还必须要慎得他人的同意;在进行买卖的时候还需要出具双方的身份证件,以及房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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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撰写合同,协议书,意向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是常见的投资方式,按照相关入股规定入股方需要与投资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那么入股合同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出资额应精确,币种应明确;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应当明确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的市场价值、权限归属。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金入股是公司出资方式允许的范围。如果是现金入股,需要将现金打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验资帐户内,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同时,公司股东会应该形成一份新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因涉及增资,应该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通过。该份股东会决议将成为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依据。
3、出资年限 。
4、出资人权利,包括收益分享权利,撤回出资的权利等。
5、出资人的义务,包括债务分担比例。
6、从财务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资的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股份构成、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公司人员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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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合同,协议书,意向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是常见的投资方式,按照相关入股规定入股方需要与投资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那么入股合同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出资额应精确,币种应明确;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应当明确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的市场价值、权限归属。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金入股是公司出资方式允许的范围。如果是现金入股,需要将现金打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验资帐户内,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同时,公司股东会应该形成一份新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因涉及增资,应该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通过。该份股东会决议将成为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依据。
3、出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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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资人的义务,包括债务分担比例。
6、从财务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资的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股份构成、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公司人员工资水平。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区分,政府征收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农村房屋。根据土地性质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一,农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给宅基地,这种方式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重置成新价,按照现在建房的成本标准把重新建房子的钱补偿到位就算是合理的
第二种是给安置房,也就是政府统一修安置房解决被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这种方式置换比例不低于一比一就是合理的。
第三种是给货币补偿,这种补偿方式通过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进行补偿。并且,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实行先补偿,再征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拆迁,更不得夜间偷拆。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政府有任何违法的征收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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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农村房屋所有权认定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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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承租人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承租人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承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当中,作为承租人的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房屋家具设施进行清点检查
承租人在看房时可以仔细注意一下房屋内的设备,如家电。承租人在看房时还应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最好双方将租赁房屋中的家具等设施制作后填写家具清单,并于交房时一一进行清点。
(二)了解房东个人情况及该房产产权的情况
承租他人房屋时,租客需要从各方面了解一些房东的个人情况。若了解到该房产由于某些质量问题房东才搬离该房屋,租客则不宜承租该房屋。若该房东购买该房地产属于投资性质,那么租客可能面对租赁期间,房东将该房地产出售他人的问题。若房东有经济纠纷,常有债主上门催债,对于租客而言更不是好的选择。
(三)仔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审查房东的主体资格。若为产权人的,租客应当查看房东出具的房地产权证及身份证件。若为转租的,则租客应当查看转租人(俗称“二房东”)出示的上手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提供房地产权证,上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转租人在租赁期间有转租权。
租赁合同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加以明确: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水、电、煤、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的费用承担、房屋内设备损坏、房东的维修义务、违约条款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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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承租人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承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当中,作为承租人的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房屋家具设施进行清点检查
承租人在看房时可以仔细注意一下房屋内的设备,如家电。承租人在看房时还应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最好双方将租赁房屋中的家具等设施制作后填写家具清单,并于交房时一一进行清点。
(二)了解房东个人情况及该房产产权的情况
承租他人房屋时,租客需要从各方面了解一些房东的个人情况。若了解到该房产由于某些质量问题房东才搬离该房屋,租客则不宜承租该房屋。若该房东购买该房地产属于投资性质,那么租客可能面对租赁期间,房东将该房地产出售他人的问题。若房东有经济纠纷,常有债主上门催债,对于租客而言更不是好的选择。
(三)仔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审查房东的主体资格。若为产权人的,租客应当查看房东出具的房地产权证及身份证件。若为转租的,则租客应当查看转租人(俗称“二房东”)出示的上手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提供房地产权证,上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转租人在租赁期间有转租权。
租赁合同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加以明确: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水、电、煤、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的费用承担、房屋内设备损坏、房东的维修义务、违约条款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房屋转租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私房转租的前提
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
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果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视作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二)不得转租的情况
下列情况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
(三)其他注意事项
此外,还应注意两点:
1、非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
2、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日。
(四)私房转租租金的确定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
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二、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通常大多数人认为,就租金数额达成一致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数额若有约定,则依据双方约定。
四、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抵冲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抵冲相关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较为公平。
五、租赁登记的重要性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固然有效,但如果此前于该房屋上已实际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房东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且若该租赁关系经过备案登记,则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
六、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房屋,此种出租行为即为转租。但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有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另外在转租房屋时,需要取得所有上手同意本次转租关系的证明,该同意证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上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或者所有上手直接对本次转租提供同意证明。若未取得所有上手对此次转租的上述任何一种同意证明,未同意转租的上手随时有权解除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则此后所有转租关系均将被相应解除。
最后,对于租赁期限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待租期届满时增添的设施、设备的归属、补偿问题等,双方也应有明确约定,以防在出现争议后相互扯皮的现象。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致电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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