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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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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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位管理费包括停车场秩序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费,停车场设备设施维护成本费用,消防安全维护成本,水电能源费用,税费,停车管理单位的经营利润等。事实上各小区也不一定全部都收车位管理费的,也是看该小区配备的车位的具体情况的,车位管理费是包含在物业费当中的。
车位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一、车位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所谓车位管理费,是从物业管理费项目中借鉴而来的

车位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够公司针对停车场的停车管理收费。

车位管理费包含:

1、停车场秩序管理人员人工成本

2、停车场设备设施维护成本

3、停车场清洁卫生维护成本

4、停车场消防安全维护成本

5、停车场安防监控设备维护成本

6、停车场消耗的水电能源费用

7、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的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

8、税金

9、停车管理单位的经营利润

二、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业主在交了车位管理费以后,那么车辆只要是停在停车位出现了什么问题的话,其实都是需要车位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除了小区平时的停车场,公共场合修建的停车位,司机停车的都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对于车位的各方面的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有一部分是需要车主自己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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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管理费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位管理费服务包括哪些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车位管理费包含:
1、停车场秩序管理人员人工成本
2、停车场设备设施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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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场安防监控设备维护成本
6、停车场消耗的水电能源费用
7、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的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
8、税金
9、停车管理单位的经营利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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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 12条)。
三、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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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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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 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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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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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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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营销策划岗
1、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提供有关资料或提出初步方案。
3、协助部长制定分子公司和项目部长期、中期、近期的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4、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结合今后市场发展的方向,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可行性研究,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负责策划公司大型的经济活动,并组织实施。
6、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工作,提交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新项目进行经营策划、投资分析等。
7、协助做好内部管理、监控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招商采购岗
1、制定招商政策及策略,并根据招商情况及时调整。
2、收集整理商家资料,建立储备商源库,并及时更新。
3、做好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竞争对手、重要商家和相关行业的信息,并向上级反馈。
4、招商项目的宣传推介,组织、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5、招商计划的具体实施。
6、配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完成清退商铺的调整、补充招商。
7、负责项目公共区域及建筑物附添广告位的招商。
8、招商过程的监控。评估。
9、经营风险监控及应对措施。
10、招商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
1
1、招商相关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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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品牌推广岗
1、负责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推广、展览展示和公关活动的相关平面设计工作。
2、企业VI、宣传广告、企业报、媒体广告宣传等从创意到制作的系列的美工设计工作。
3、企业发展历程中的图片、视频记录工作。
4、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大型活动的场地布置和物料制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管理岗
1、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落实公司相关信息的传达和反馈工作。
2、负责制定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3、负责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撰写报告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4、负责部门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上是对经营管理职责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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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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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仓储管理保管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妥善保管的原则;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以及特殊保管原则等,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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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都包括哪三种管辖
[律师回复]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对发生争议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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