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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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担保法的解释自己十分的清楚,但是对于有关的问题解决肯定有着实际的约束,因此对于案件的分析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实际的意义,因此自己积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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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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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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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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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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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依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以及违规交易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由于证券交易市场主体变化很大,涉及众多的投资者,如果交易结果得以确认后,可以随意改变,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就会混乱,影响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只要是依据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论其交易主体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均应予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这一规则和其他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不完全一致的,因为在其他的交易活动中,有可能改变已经完成的交易结果。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交易结果的确认并不否定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交易活动中,虽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但是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民事责任不得免除,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追究违规交易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责任亦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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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120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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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司法解释内容是对于由于民事关系所产,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之下,通过担保的方式来设定担保的,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而且反担保是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一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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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该怎么解释投资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投资担保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投资担保
一、投资担保简介
投资担保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借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借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
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来看这两个行业都是极具发展潜力的。至于它的发展壮大时间那是有多种因素来决定的,但从宏观上来讲私有企业越是发达的地方越有利于上述两种行业的发展。
二、投资担保优势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具体好处:
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
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一天至5年,7年,或10年。
灵活付款: 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三、投资担保特点
投资担保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可以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护。选择投资担保,投资者的投资所赚取的利息会根据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与市场挂钩的公式计算。对许多人来说,投资担保(或其他保守的固定收入投资)是对投资组合起保障作用的优质选项。
投资担保主要应用于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
投资担保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正规投资担保公司赢利点在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借贷双方直接从银行转账,担保公司不经手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随着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投资担保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不仅仅局限于收取担保费用这一赢利点,例如:发行债券、理财产品等等)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
四、投资担保业务范围
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五 、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六、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七、投资担保成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八、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九、投资担保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在我国现有情况下,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
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
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经济关系,发挥以用:
1、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2、避免资金流失
担保机构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银行共同对资金实行追偿,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银行的利益,并保证了资金融通的有效性。
3、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作为一个中介,担保机构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而有效地发挥了为银行、企业服务的目的,使银行、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
由此可见,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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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担保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担保能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能力公式:
可担保能力=总资产-总负债-已抵、质押资产-已提供担保的资产
担保方式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种担保方式
描述要点如下(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证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目前股东情况及历史股东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范围、关联企业等内容。
2、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是主营业务及经营时间,是否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二是业务经营模式:对生产企业,说明主要产品、产品用途、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市场供求关系、产品或销售上的优势、贸易优势;同时要说明企业的经营优势,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上下游客户及结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说明保证人主营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说明主营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品牌建设情况。
3、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说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是否存在保留意见;说明保证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盈利能力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说明主体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
4、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测算:根据担保测算公式,结合保证人的信用评级,测算出担保能力,对担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还要说明保证人与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一般来讲,避免提及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事项,避免提及关联担保,特别是民营关联企业间的担保一般不要说明,这是银行非常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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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
(三)主债权。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幼儿园、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抵押不成立。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押无效。但是、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按下列顺序清偿,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不受影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主债权。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 学校;
(三)主债权。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幼儿园、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抵押不成立。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
(二)主债权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押无效。但是、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按下列顺序清偿,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不受影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主债权。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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