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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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包括了出售、交换以及赠与等形式。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使用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抵押

5、土地使用权终止

在我国的现阶段,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是只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也要先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才可以,使用方在使用土地期间,也是可以将土地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转移使用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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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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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图网专家解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①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②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③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它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以出让、转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或者入股投入企业,由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依法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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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委托代耕。这种流转形式可分为农户间自行协商和通过中介组织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是农户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都不变,税费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在目前种田效益低下和代耕时间短的情况下,这种流转几乎都是无偿流转,有的承包户甚至向代耕者倒贴代耕费。   
2、转让。这是由村小组操作的流转形式。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一些农户的家庭情况变化较大,如有的死亡绝户,有的已达“五保”条件或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全家户口迁走,有的已在城镇立住脚,愿永久放弃承包权。对这些情况,经村民会议研究后,由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但由于目前想转让承包权农户的比例较大,约占30%,愿接受承包权的很少,村组对转让十分慎重,一般都是找到接包者后才同意收回承包权。全省约40万亩。   
3、租赁。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进行操作,乡镇府或村委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外地和本地的经营者,由经营者与乡镇府或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农户与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由村小组委托乡镇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村小组负责土地调整连片,用水、用电、机耕路修建、农田整治等必要的前期开发,有的是乡镇府或村委会负责,也有的是承包者自己负责。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承包商一般都实行规模经营,效益好,合同时间长,解决抛荒较彻底。不足之处有两点,一是愿意从事农业的承包商不多,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由于少数农户以30年承包合同不可改变为由拒绝调整,连片工作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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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入股。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就是农民把自己承包地的承包权作价折股参与开发。全省约10万亩。如舒城县千人桥镇重阳村6个村民小组,把土地租给“中化建公司安徽分公司”培育苗木花卉,每亩年分红150元,农户自己承担税费,这种形式缺点是农户的红利是以固定金额发放的,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   
6、招标拍卖及其它形式。拍卖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的一种方式,对集体“四荒”进行开发,实行公开竞标拍卖。舒城县高峰乡新棋、青松两村抓住万佛湖旅游开发机遇,拍卖库区水上荒山、荒岛,面积907亩,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四荒”拍卖后的收入往往一次性付给,同时,大多数地方用来办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经营容易出现问题,往往“肥了和尚穷了庙”,一旦企业破产,群众不能长期从中获益。这就是农村土地转让流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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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改革的推进下,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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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形式,具体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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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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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我现在大学毕业想回老家创业,大致是种植有机蔬菜这一方向,请问根据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流转形式大约是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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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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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特点?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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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想购买某中央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请问依照现有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管理法规,是否不经过公开拍卖程序,而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取得该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请问国有企业土地转让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三)国有企业土地转让程序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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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针对国有土地,“转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转让就是单纯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的是第一次从国家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拿地之后将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的年限出让或者出租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并收取相关费用。广义的“国有土地转让”是包括了“转让”和“出让”两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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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每一种出让方式都有其相关的土地出让流程,让国有土地出让工作更好的进行。
1、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式、时间和用地条件等相关事项,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经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争者的场合,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相关产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定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谈判协商的结果。
2、 招标出让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开发意图和规划条件后,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意愿,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在这种出让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政府在选择中标者的时候,不但考虑投标者的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
3、 拍卖是指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规划条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竞争激烈的某类或某块用地,具有激烈竞争性。
选择不同的方式在使用时就有不同的转让流程。转让使用权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转让方式,国家鼓励的生产项目用地可以用协议出让的方法,政府对一块地有开发用途时可以用招标出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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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效力应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最高院(2015)民再字第2号股权受让方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占有的土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控制目标公司的房地产,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方的控制下与股权受让方签订、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不得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此外,股权转让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分别课以不同的税收,对当事人需如何缴纳税款亦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人民不能仅以二者课税标准存在不同而认定各方存在偷逃税收的合意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在当前公司并购大量存在的背景下,过分强调受让股权公司的资产状况并加以严格限制并不符合市场原则,也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加大了交易的不可预期性。一方面,两者各自为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另一方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影响,故不宜因此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土地流转流转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八股、出租等。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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