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2024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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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征地我们国家是有一套征地补偿的规定的,因为征地肯定是要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来为了大家和国家的利益。对于征地补偿方面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土地用地类型,地面上的附着物还有土地的大小。那么四川泸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2024是什么?

对于征地我们国家是有一套征地补偿的规定的,因为征地肯定是要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来为了大家和国家的利益。对于征地补偿方面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土地用地类型,地面上的附着物还有土地的大小。那么四川泸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抚养赡养、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分摊费用,由征地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办法如下:

(一)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征地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终身。

(三)失业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征地单位为农转非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距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月数(最多不超过24个月);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泸州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3.生育补助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4%;4.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15%。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农村房屋拆迁,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由征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支付(货币补偿标准另行制定)。结算办法:货币补偿费乘以30平方米减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征地范围内,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在籍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结婚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农村居民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其他房屋产权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人员存在合法赡养、合法抚养(抚养人员为未成年)关系的人员。

房屋安置结算办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还房面积补助。货币还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扣减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各有关办证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购房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的货币还房款,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还房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进行补助。

对于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四川省当地的政府已经规定的非常的明确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我们是归属于哪一个区域,因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是分区域进行补偿的,每一个区域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随后我们就应该按照流程一步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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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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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四级残疾人低保一个月有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残疾人低保每月多少钱
1、是否可以申请低保,要看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是否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法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在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应当享有的减免税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平调。
3.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有劳动能力的下列残疾人:1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残疾人教育机构毕业或者结业的2属于优抚对象的3具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的
4.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安排盲人就业。
5.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因享受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金,应当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6.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上述单位在体制变动或者精简人员时,应当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
7.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县级税务部门核准,免缴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定期减免税照顾。
8.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劳动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9.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各地在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的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各类福利企业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地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根据需要可吸收当地残联参与,以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10.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各级残联要根据需要,帮助做好职业培训、落实工商营业手续和经营场地等服务,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维护残疾人会员的合法权益。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切实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盲人就业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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