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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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因胁迫而订立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五种情况下是可以终止股权转让的。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

(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股权转让协议在签署之前应当得到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后在进行签字确认,若是在签署协议之后一方再进行后悔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予受理的。协议已经签署的,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应当责任协议内容,否则将面临支付违约金的后果。在符合上述情况中也是可以撤销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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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法定情形之
一,被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属于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而对于出现其他暂停上市的情形,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这些情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决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该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解散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则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对于依法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其职责办理相应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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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已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欲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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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如何防止风险产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律师根据实践经验,给出如下建议: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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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在我国,目前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法条语义来分析,发起人持有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不仅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还包括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新增的股份。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通过合并、分立而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
(2)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禁止在配售后三年内禁止转让。禁止转让是指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包括本公司的内部职工。当然,如果出现了内部股份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3)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在我国,目前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法条语义来分析,发起人持有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不仅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还包括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新增的股份。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通过合并、分立而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
(2)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禁止在配售后三年内禁止转让。禁止转让是指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包括本公司的内部职工。当然,如果出现了内部股份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3)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什么样的股权是法律禁止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在我国,目前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法条语义来分析,发起人持有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不仅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还包括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新增的股份。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通过合并、分立而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 (2)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禁止在配售后三年内禁止转让。禁止转让是指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包括本公司的内部职工。当然,如果出现了内部股份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3)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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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终止
1、配偶死亡。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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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哥哥给小侄子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现在后悔了不想买了,保险合同终止分为哪些情况下的终止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形,当面临这种状况时,我们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不同的形式,我们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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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权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二、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的区别:股权不同于股票,股权转让不征收流转税,这里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 2.企业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税,并入所得额。 3.个人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4.个人转让债券和股票,不是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转让债券和股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和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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