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恩征地补偿款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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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湖北宣恩征地补偿款标准是什么?

湖北宣恩征地补偿款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征地赔偿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款金额,在湖北的土地赔偿规定中,耕地的赔偿标准是每亩地5万,对于基本农田的赔偿标准是每亩地8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安置费金额为没人3万元,这样就能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会收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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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或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协议离婚办理:  
一、申报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地辖区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办理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三、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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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五、发放步骤: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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