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法律许可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94人
专家导读 首先,你所运用这个作品的目的在于为了你更好的去学习,为了去努力专研其中的奥妙。第二个就是你为了去评论其他作品或者介绍该作品的时候是可以运用里面的一些精辟的内容的第三种是由于一些因为新闻时事报道可能会在周刊上报纸上进行一个不可避免已经发表文章的引用等。
著作权限制法律许可的相关内容

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写作并且去发表赚钱稿费什么的,但是随着写作的人越来越多其面临就抄袭的现象也逐渐的增加,这个时候就需要著作权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这里面的著作权其实就是我们所谓的版权,一个人是不能在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下进行作品的转载以及摘抄,这是属于破坏著作权的是违法的。

但是这里的著作权并不只止是代表是书本作品的还包括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等,那么就不能够使用这些优秀的作品吗?不是的,是可以使用的不过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说其中音频制作他人是可以其使用的这个不算对其侵犯其著作权的,但却要给予一定的报酬,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要著名其作品出自某某某不能占为己有,同时如若作者明确的说明这个不能使用那么是不可以不经过其允许而私自使用的。广播作品也是一样的,在没有经过作者的允许状态下是不能够进行转载的,如果作者同意进行转载的那么还是要给作者相对性的赔偿。

我们所有的一切运用只是为了我们更好的学习而不应该是去模仿抄袭别人,所以这些作品的使用也是有一个范围的,那么是哪些范围呢?

第一个就是上面所说的,你所运用这个作品的目的在于为了你更好的去学习,为了去努力专研其中的奥妙。

第二个就是你为了去评论其他作品或者介绍该作品的时候是可以运用里面的一些精辟的内容的。

第三种是由于一些因为新闻时事报道可能会在周刊上报纸上进行一个不可避免已经发表文章的引用。

第四种对于在公共场合或者某种会议上的讲话是可以进行刊登在报纸或者杂志上面的,但是如果本人提出不愿意进行一个报道的时候那么一定不要去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五种现在有很多教学视频供大家供学校的学生老师进行一个深度的学习这个时候的少量运用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自己的内容作为一个教育的出版内容。

第六种如果有运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了国家机关解决问题或者国家机关为了执行任务而不得不进行使用的时候是合法的。

第七种为了某种需要要将其作品转化为其他语言作品的时候或者是在经过作者的同意下将已经出版的内容转化为盲文,这也合理的。以上的几种情况是对其著作权一个合理合法的使用方法。

那么有些人就会问了这个著作权是保护我们一辈子的吗?它就没有时间限制吗?

所以著作权其实也是有一个时间限制了,但是这其中也分伟两种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作品的著作人是法人或者是一个工作组织发表的作品,他们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时间为从作品出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一直到五十年之后,这个时间范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具有保护了。

第二种情况如果作品的出版是是公民,也就是公民出版那么著作权对于其作品的保护要长的多,这个时间限制范围是该人的一生直止其作者死亡的五十年后都是受保护的。所以我们在运用他人的作品之前一定要通过其允许,不能去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著作权限制法律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键咨询
  • 175****1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8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2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0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1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0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著作权限制法律许可的相关内容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著作权登记的相关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内容有哪些
1、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等。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游戏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内容
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的保护。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你好 最近我的弟弟在法院办事。说是要我帮他 但是我不懂 请问有关法院强超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超过时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文书下达生效后,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对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但自己超过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拒不招待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符合上面两种情况,在超过执行时效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趣出以上的要求,法院将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
我想问一下著作权强制许可到底是什么意思?我的一个同学申请了著作权,听说可以强制许可。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强制许可的情形主要有: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内容
著作权许可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型;2、许可使用权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地域范围、许可期限;4、支付标准和方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内容”的问题,下文中将做详细解答。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你好律师,我最近申请了著作权,但是不清楚这个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时间是怎样的,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一、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补充解释其他国家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以及相关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朋友一个同办公室的同事,因为一些问题,想要咨询下,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3、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著作权限制法律许可的相关内容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