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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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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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经派出所过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直接终止调查就可以了,但是,行政处罚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这些情形。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如何终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在当下,其实随着我国对行政执法权力通过立法的不断约束,已经开始执行的行政处罚中途终止的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按照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看,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想要终止行政处罚的话需要报批至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同意。而错误的行政处罚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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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终止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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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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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
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况即可进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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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他们公司外出的时候,是我叔叔开车子,我叔叔开车子的时候因为超速撞到了人,现在已经被交警部门给做出了行政处罚了,行政案件中止与终止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处罚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三、行政处罚如何罚款?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其没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其履行行政处罚存在严重困难或者执行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公安机关可以中止执行。当然,这个并不是免除对方的行政责任,等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你好,律师,我的阿姨因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行政复议终止了,我想请问下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以上是对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诉的情形之一的,就会可能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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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终止的情形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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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公司上班,可是到了发工资的节眼上,他们的老板拖欠工资。还有几个在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发,我的朋友将他的老板告上了法庭,可是考虑到公众的影响。那个老板终于凑到了钱,我的朋友想要中止。我想问下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情形,行政复议终止情形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终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一种情形。在条例征求意见的讨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的实际,增加行政复议应当终止的情形。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有许多应当终止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但是,因为常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及时结案,因此,需要增加行政复议终止的种类。根据行政复议实践的需要,参照司法审判的一些做法,在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精神的前提下,本条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八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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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经过调查以后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违法人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都没有发现的情况下,就不再执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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