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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