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特点是:
第一,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第二,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第三,内容的可变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就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内容会发生变化,这也会让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第四,不可穷尽性,即使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类型仍是无法穷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