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相邻关系的客体

更新时间: 2020-07-22 14:54:47
音频内容:

相邻关系的客体在我国法学界,对相邻关系的客体有四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本身;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种类十分复杂,不同的相邻权因其内容不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及客体也不同。

通说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本文959字,预估阅读时间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551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8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相邻关系的客体
一键咨询
×
温馨提示
阅读时间较长,您可直接咨询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盐城178****202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52****638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889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52****87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389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沭阳152****907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浏览

如问题紧急,建议直接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1对1专属律师解答
12小时深度服务 高效解决问题
立即咨询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不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经营权人、不动产承租人和不动产借用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相邻关系纠纷,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原则
[律师回复]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在我们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团结互助原则还要求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3.公平合理。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充分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或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又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相邻关系?什么是相邻关系?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物业相邻关系如何处理,有哪些相邻关系纠纷
[律师回复] 所谓通风、采光纠纷特指因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相对适当的高度,以致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纠纷。  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不畅,或妨碍相邻他卉窗户的正常使用而无法通风的;因相邻一方的树枝延伸至他方窗前而妨碍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某些行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邻他方无常开启窗户,影响室内通风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而妨碍相邻他方的室内采光;因相邻一方某些不适当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均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采光权的侵犯。对困相邻一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常建筑行为,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设施等。引起的相邻通风采光纠纷通常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相邻一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固超高、超长、超宽而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采光的,通常先由有关建设审批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邻一方合法建房时,相邻他方未提出异议。房屋建成后又以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要求拆房的,原则上小于拆房,而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依据处理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  一方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权和采光权,通常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551 人正在咨询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什么叫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相邻关系?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什么是相邻关系?民法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相邻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两者在权力和义务上有区别。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时产生的权利义务;而相邻权是从相邻关系是产生的,是属于物权的一种。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侵犯相邻权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李,男,住址:省市巷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1、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位于市区街道社区村巷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月日向市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号。
被告于年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年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相关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市区人民
二0年三月六日。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权法的相邻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环节,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相邻关系进行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在物权法的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九条内容,明确提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用水、排水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此,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等。据法律专家介绍,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相关规范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你好,最近我的叔叔去世了。家里面有他的孩子和继母请问有关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继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完成的义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此外,债务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的行为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违反相邻关系是否侵犯相邻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反相邻关系是否侵犯相邻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民法的相邻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违反相邻关系是不是侵犯相邻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反相邻关系是不是侵犯相邻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民法规定相邻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邻关系的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一、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以上就是“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的全部内容,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551 人正在咨询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

首页 > 语音解答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相邻关系的客体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