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客体在我国法学界,对相邻关系的客体有四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本身;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种类十分复杂,不同的相邻权因其内容不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及客体也不同。
通说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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