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再审决定书,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内容是: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