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多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二)缴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凭“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要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保存凭证:缴纳后保存好银行出具的缴纳回执,这是退还保证金的重要凭证。
(四)领取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