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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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