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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法规有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 2018-06-04 16: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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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其次是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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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怎么查农业非农业户口?
在我国查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程序是:到户籍部门才可以查询。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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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r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r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r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r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r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r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r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r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r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r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r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r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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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店面拆迁怎么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店面房拆迁补偿包括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若是依旧不知道我国农村店面拆迁怎么补偿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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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门面拆迁怎么赔付
门面拆迁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我们在遇见我国农村门面拆迁怎么赔付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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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农场可否出租农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可以。国有农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农场土地被政府收回,该如何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是存在相当数目的国有农场的。目前,我国就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出台专项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正是由于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和纠纷。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呢) 目前,我国国有农场经营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1)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 (2)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明确需要占有国有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和安置。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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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形式赔偿,刑事赔偿,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就是直接的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另一方面就是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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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农村国道占地,修一条农村国道,一亩地补尝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国家修建公路征收土地,其土地补偿按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请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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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户口有档案吗?
我国的农业户口有档案。在我国的户口管理的规定中,我国的公民的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如果是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如果是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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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设施农用地是什么,国有设施农用地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类是农用地,土地性质是国家所有。相对以一般耕地而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中国取消非农户口后,农业和非农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在短时间内,还是会区分的,任何政策,都有一个过渡期;以后会逐步统一;  
1,在刚取消户口性质分类时,原为农业户口的人群,还是按原来的政策享受夫妻双农户,
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
第二胎的政策;  
2,目前国家正在出台新政策,有望在2017年前,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指标的政策。  
3,户籍制度改革目前还是在试点阶段,有很多地方还没有施行。  
二,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4,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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