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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行按案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
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05%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4%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02%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协商收费。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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