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