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金额按照诉讼案件的类别以及涉及标的金额的大小来确定。
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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