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