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两种代理关系的产生之源有所区别。法定代理主要源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
然而,由于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之委托衍生出的委托代理则更侧重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明确的委托授权。
其次,法定代理权具有一种全面性,它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复议行动;相较之下,委托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受委托人的名义下执行其指定或者委托的代理运动,除非经过具体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对撤销复议申请、就补偿争议达成和解等重要行动作出代理。而且,适用于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通常只能由那些无力行使民事行为的弱势人群的直系近亲担任;而对于委托代理人来说,他们的挑选范围相对广泛,不仅包括近亲,还有安持律师或者经复议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项任务的代理人。
最后,法定代理人仅仅能够代表法律上没有权利实施民事活动的个人;但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不局限于此,他们还能代表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代理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权什么原因会无效
在实际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时常可能面临各种独特状况,由此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中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因自然原因离世或者失去行使诉讼行为的能力;
(2)被代理人本人离世,导致诉讼代理关系无法存续;
(3)当原本由诉讼代理人代表出庭的当事人恢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持续成长至具备相关年龄条件,或者患有精神疾病者痊愈,原先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将随之失效;
(4)原有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再享有对于当事人的亲权或者对于其的法律上的监护权,例如建立在抚养或者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亲权或者监护权,如果这两类关系解除,则相应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也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理是以亲权关系为基础所确立的,其覆盖范围全面且广泛,可以被运用于弱势群体中直系血亲之间的法律事务处理而委托代理则是建立在委托人授权的基础之上,其权限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可以由近亲属、律师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士来担任代理人,代表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活动这两种代理方式在其产生的原因、行使的权力以及对代理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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