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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得出,除涉及不动产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外,其他事项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以上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是有地域限制的,不能跨区公证,应选择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公证处办理。具体可参考《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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