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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书证吗

2018-06-09 09:55:05 675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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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音频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根据此规定,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证人证言与书证是证据的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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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属于书证吗?
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应该和书证并列,都是证据的一种类型。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会收集和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公民有义务作证,提供帮助。而书证一般是书面凭证,比如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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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证书证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范本 本人证明: ×年×月×日×时许,我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 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签 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证人证言属于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证人证言属于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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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关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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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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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因此若论其属于什么证据,应理解为证人证言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具体而言需要看其是在什么情形下获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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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散布谣言属于哪些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散布谣言属于哪些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扰乱公共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散布虚假消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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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证据吗
证人证言是属于受贿罪的证据之一。收集受贿罪的证据需要注意获取言词证据、在初查的环节收集证据、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收集衍生证据等。遇到受贿罪证据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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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语言暴力属于校园暴力吗
[律师回复]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 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 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 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 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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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属于言词证据吗
录音文件做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利用录音数据来证明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文件以其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以及动态直观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明。关于录音属于言词证据吗的问题,根据录音文件的特性,它既不属于言词证据,也不属于实物证据,它只是证据种类中的其中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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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本文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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