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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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人证言是属于受贿罪的证据之一。收集受贿罪的证据需要注意获取言词证据、在初查的环节收集证据、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收集衍生证据等。遇到受贿罪证据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
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证据吗

一、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证据

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证据。受贿罪需要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短信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证据收集的要点是什么

1、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2、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3、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4、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5、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三、哪些属于受贿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关于受贿罪证据吗的问题,回答是证人证言属于受贿罪的证据。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包括索贿、投资型受贿等。受贿罪主要包括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等。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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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关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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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因此若论其属于什么证据,应理解为证人证言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具体而言需要看其是在什么情形下获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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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受贿受贿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定案的证据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案件与案件一样,其证据要求也需要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不同的是除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变化外,还有同样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行贿人的证实可能变化,导致这种案件相比案件的认定更难。
二、案件中间接证据如何使用
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与案件略有不同,一般应是:
1、收集各种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在依法履行国家公务或者是在合法的经济往来中,具有的前提
2、收集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履行公务中有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且所履行的实际公务或经济往来具有超乎寻常的问题或者有不正常的嫌疑,如在经济往来中实际帐务收入或支出明显低于或高于同类行业的标准、建筑工程的造价高于或者明显高于其它同类同时同地的水平等,具有的实际可能
3、收集的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所拥有的财产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有的结果事实发生
收集间接证据证明这种公务或者经济往来中曾经有过或已经出现过的规律或者同样公务的其他嫌疑人如果也有的行为,可以间接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的可能性,但必须注意不要牵强附会地怀疑而定案。当然,案件应尽可能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实等直接证据,防止案件出现错案或者质量不高。
举报行贿受贿的证据,举报行贿受贿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对方收钱相关证据,这个是核心,你举报人家行贿,有违法行为,你得拿出相应证据 这个证据不是说你要抓住对方行贿多少钱什么,只要你举报成立且属实,剩下具体的由来查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这个行为。 第二,自己实名举报,现在对于匿名举报,很多地方都不予受理,而且你没有相关证据,匿名举报若查无此事,你还涉嫌诬告实名后,除非有恶意举报外,如果因为政策理解失误,举报不实,也不会追究您责任相关接受举报部门会保护您的隐私,保护您安全,举报属实的还有奖励。 第三,这个样子,不是行贿或者索贿吧,应该属于行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因为对方对象是派出所,不实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贿赂问题只有针对个人现象才成立,而入户口乱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而不是去检查机关举报,如果投诉成功,对方带头的一样要掉乌纱帽,所以记得要分清事实。 如果对方系某些当官的和民警勾结弄好处,属于职务犯罪,向检查机关举报,记得,这不是行贿索贿。 行贿罪定义:以特定对象为目的,以财物等为手段,行驶和相关职权者私下交易,满足双方的非法利益,索贿就是职权者向行贿者主动索要贿赂。 入户乱收费属于无特定对象,且没有满足两方非法利益(只满足派出所一方非法利益)
受贿罪证据认定,受贿罪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二、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人员工作的职权范围、行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行为的直接证据,如的时间、地点、数额、行贿人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目的行贿等,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比如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
2、书证,账簿等;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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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证人证言可否定受贿罪
依据我国法律,仅凭口供不足以定受贿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凿且充分的证据需满足:证实有罪或量刑责任的事实有确凿证据支持;每份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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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证据认定,受贿罪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四大类证据: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二、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人员工作的职权范围、行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行为的直接证据,如的时间、地点、数额、行贿人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目的行贿等,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比如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
2、书证,账簿等;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扩展资料:罪处罚标准《刑法》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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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证人证言属于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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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证人证言可否定受贿罪
依据我国法律,仅凭口供不足以定受贿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凿且充分的证据需满足:证实有罪或量刑责任的事实有确凿证据支持;每份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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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证人证言可否定受贿罪
依据我国法律,仅凭口供不足以定受贿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凿且充分的证据需满足:证实有罪或量刑责任的事实有确凿证据支持;每份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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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行贿受贿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对方收钱相关证据,这个是核心,你举报人家行贿,有违法行为,你得拿出相应证据 这个证据不是说你要抓住对方行贿多少钱什么,只要你举报成立且属实,剩下具体的由来查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这个行为。 第二,自己实名举报,现在对于匿名举报,很多地方都不予受理,而且你没有相关证据,匿名举报若查无此事,你还涉嫌诬告实名后,除非有恶意举报外,如果因为政策理解失误,举报不实,也不会追究您责任相关接受举报部门会保护您的隐私,保护您安全,举报属实的还有奖励。 第三,这个样子,不是行贿或者索贿吧,应该属于行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因为对方对象是派出所,不实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贿赂问题只有针对个人现象才成立,而入户口乱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而不是去检查机关举报,如果投诉成功,对方带头的一样要掉乌纱帽,所以记得要分清事实。 如果对方系某些当官的和民警勾结弄好处,属于职务犯罪,向检查机关举报,记得,这不是行贿索贿。 行贿罪定义:以特定对象为目的,以财物等为手段,行驶和相关职权者私下交易,满足双方的非法利益,索贿就是职权者向行贿者主动索要贿赂。 入户乱收费属于无特定对象,且没有满足两方非法利益(只满足派出所一方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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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对方收钱相关证据,这个是核心,你举报人家行贿,有违法行为,你得拿出相应证据 这个证据不是说你要抓住对方行贿多少钱什么,只要你举报成立且属实,剩下具体的由来查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这个行为。 第二,自己实名举报,现在对于匿名举报,很多地方都不予受理,而且你没有相关证据,匿名举报若查无此事,你还涉嫌诬告实名后,除非有恶意举报外,如果因为政策理解失误,举报不实,也不会追究您责任相关接受举报部门会保护您的隐私,保护您安全,举报属实的还有奖励。 第三,这个样子,不是行贿或者索贿吧,应该属于行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因为对方对象是派出所,不实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贿赂问题只有针对个人现象才成立,而入户口乱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而不是去检查机关举报,如果投诉成功,对方带头的一样要掉乌纱帽,所以记得要分清事实。 如果对方系某些当官的和民警勾结弄好处,属于职务犯罪,向检查机关举报,记得,这不是行贿索贿。 行贿罪定义:以特定对象为目的,以财物等为手段,行驶和相关职权者私下交易,满足双方的非法利益,索贿就是职权者向行贿者主动索要贿赂。 入户乱收费属于无特定对象,且没有满足两方非法利益(只满足派出所一方非法利益)
受贿家属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属共同怎么认定 在亲属共同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属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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