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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