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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12-20 10:07:36
音频内容: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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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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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主体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即明知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而故意为之;客体要件,即侵犯了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秩序;四是客观要件,即实施了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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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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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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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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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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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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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判几年?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据我们国家形势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审计需要信息网络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情节严重就是按照上述的标准来进行处罚。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判几年,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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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是程序员,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抓住了,不知道规定是什么,请问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和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主观上需明知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犯罪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我国对正常的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信息网络的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信息、提供便利的通讯环境,在信息网络上设立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严重破坏了我国对正常、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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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几年
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被判处的主刑处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需要法院审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后确定。以下是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几年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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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隔壁邻居家儿子最近被抓了,原因是犯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我想问下什么是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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