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如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电话通知或者发送书面通知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或者书面通知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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