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预约合同违约三大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1、预约合同不能适用强制履行问题,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违反通情达理约表现在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约定成立本约。但如果这样,预约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当事人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主要条款也不能认为有权裁判本约合同内容。
本约合同内容的签订不仅是预约合同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商业判断问题。不能替代当事人双方作出商业判断,因为并不承担商业风险。如果替代当事人的意思合意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作出本约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强制履行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预约成立后,一方不得依预约径行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之义务,原因是预约仅对将来缔结本约为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若强制其缔结本约,则须补足本约的缺失条款,但这些条款的目的均在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此有悖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综上,预约合同的特殊法律属性决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本约合同,特别是预约合同违约后不适用强制履行,即不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