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虽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在民政局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叫做事实婚姻,如果之后补办登记的,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系很大。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您构成事实婚姻,需要先去民政局补办一份结婚登记。
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因为民政局也不知道您双方什么时候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大多都是未补办结婚登记就直接去法院起诉,法官会就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何时形成事实婚姻及是否准许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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