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1.转移存款技术:这是指在婚姻破裂之时,当事人故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是证券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转至其他人的名下,从而使对方在离婚处理中无法获得应有份额的银行存款。尽管如此,他人通常无法查证这些已被转移的财务细节。
2.虚假过户策略:此种手段是在未产生真正的买卖或赠与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虚构事实,与他人合谋将不动产、汽车等贵重物品过户至第三人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他人持有,然而实际上,所有权及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当事人手中,使得配偶一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
3.变卖资产手法:当事人会通过中介机构或他人的协助,将自己名下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获取现金后进行隐匿,以此来逃避配偶对其财产的分割要求。
4.私自赠与他人行为:这种方式包括向婚外情对象或其他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赠送财物,或者向其他亲近之人赠送,以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实际上,最终受益者往往还是当事人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若夫妻中有一方于离婚之际故意掩盖或隐匿其与配偶共有的财产,则未示知其隐秘行为之另一方可请求法院立即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
另外,在婚姻调解协议或正式判决中涉及到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对于实施了此类隐瞒行为的一方将被要求少分财产或不得参与分配。
然而,如果仅仅是此一方的个人财产未做公示,那么另外一方并没有权利提出质疑或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存款调拨: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将名下现有的银行存款或者证券资产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义之下,试图掩饰财产状况。 2.伪造权利变更:通过假借买卖或者赠与之名,将贵重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实际上这些物品仍然由原来的当事人掌控。 3.资产变卖: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给第三方,以此来隐匿现金收入,从而逃避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4.私下赠予:向婚外恋人或者与自己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人赠送财物,以期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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