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