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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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原则1、属人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4、普遍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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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就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来看,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判,但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很多的,不仅具体区分了一到四级法院,同时各地区的法院也还不一样。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中规定的诉讼管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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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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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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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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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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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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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遍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遍管辖是指所有的国家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一种管辖原则,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
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
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
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对这样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
(1)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则无权管辖。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讼并做出裁决。
(2)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客观要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罪。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3)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地区管制原则和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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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领导要我们写一份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事情,于是我对于这方面不清楚,请问行政复议由原机关管辖?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就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
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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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一段时间了解到我们国家的民诉法是讲究“原告就被告”的关系原则,但是我想知道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法院原告管辖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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