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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更新时间: 2019-12-20 11:28:48
音频内容: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可以两次补充侦查。

4、公诉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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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受理期限各是:1、强制措施期限。0到6个月。2、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3、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审判期限。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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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案件的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罪被监视居住的期限多久 具体时间由办案机关决定,但上限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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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是人社局的公务员,由于玩忽职守受到了警告处分,他不服,上诉到法院,请问一下法院受理案件时限
[律师回复]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再审期限 原先是一审的,适用一审,二审的适用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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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
七天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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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期限各是多久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2、1个月,1、5个月。3、3个月或。3、5个月。4、4个月或。4、5个月。5、5个月或者。5、5个月。六、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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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在很生气下把人给打死了,现在已经被刑拘,刑事案件上诉后多久必须受理呢?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案件上诉后多久必须受理的时间,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也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受理案件有时间限制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被带走之后,很多家属非常关心刑事案件处理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下面介绍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时间规定: 在公安阶段: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等,可以继续延长。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 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还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回到检察院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复杂的,可以继续延长。 以上,是整个刑事程序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间,一般案件在几个月至一年之内审结比较普遍,案件复杂,人员众多的很多在两年之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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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税收诉讼案件受理期限是知道该行为行为的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超出了上述6个月的诉讼时效,那么是可能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税收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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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法院受理案件时间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被带走之后,很多家属非常关心刑事案件处理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下面介绍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时间规定: 在公安阶段: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等,可以继续延长。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 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还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回到检察院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复杂的,可以继续延长。 以上,是整个刑事程序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间,一般案件在几个月至一年之内审结比较普遍,案件复杂,人员众多的很多在两年之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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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是指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将对其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固定、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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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时限是多久
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时限是两年,一般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时候就会开始计算,但如果超过了诉讼的受理时限的,法院是不会再受理该案件的,所以诉讼的时候要注意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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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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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附条件逮捕的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逮捕案件延期程序
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办理延期是可以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执行逮捕后第一个月届满前五日,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报送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对是否已经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逮捕后是否就所欠缺的证据进一步侦查取证;
(二)已经获取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已经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并且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对于未达到继续侦查取证要求,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不予批准延长的,或者侦查机关已经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撤销逮捕决定。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
1、“重大案件”的界定。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该文件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犯罪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等六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这一标准的明确,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以外,有效杜绝了“以捕代侦”的现象。但该规定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取刑度和列举式对“重大案件”予以界定,绝对排除了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但如果一些轻罪案件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从维稳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附条件逮捕。二是如何准确把握“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量刑幅度。实践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罪名,其设置的较低的量刑档通常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例如抢劫罪,
2《刑法》第263条规定除了八种加重情节或结果加重犯之外,
一般抢劫的量刑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一般抢劫要适用附条件逮捕,
就必须对该量刑档的抢劫犯罪区别对待,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
手段、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才能适用附条件逮捕,
对于情节较轻的也就不宜适用附条件逮捕。
这种区分固然有利于严格限制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防止滥用,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不仅要求批捕阶段的承办人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和逮捕必要性,对于量刑也要有精确的判断,
这对承办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和《意见》的规定,附条件逮捕的案件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
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高达80%以上的可能性。
(2)定罪必需的证据仍有欠缺,但依据工作进展和实践经验,认为所欠缺的重要证据具有在要求期限内收集、补充、完善的条件和可能。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呢?从正面讲,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做肯定性判断依据:
(1)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
但因时间所限提请批捕前未能完善和固定证据,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证据尚有瑕疵,但本案具有侦查的重大可能性;
(3)不批捕不足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必然会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4)供证稳定,捕前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鉴定结论,但捕后能够予以完善。
从反面讲,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做否定性判断依据: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嫌提请批捕的犯罪事实,
但经进一步侦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2)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事项仅限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3)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事项仅限于追查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补强定罪证据;
(4)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不具备继续侦查取证的可能性。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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