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方应积极主动联系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明确表达赔偿诉求和时间要求,保留好沟通记录。若对方仍拖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二)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可加强与全责方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推动案件尽快处理。同时优化内部理赔流程管理,提高应对拖延情况的效率。
(三)全责方应及时处理事故,主动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若自身无法处理,可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