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计入军人人员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具体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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