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法律是允许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但是如果想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必须重新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是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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