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