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方可。第二是必须年满35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第三条是没有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螃蟹蟹精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义务的,也可以说一名健康的小孩。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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