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则明确指出,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录音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求,形式方面的要求有,
第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第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三,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实质方面的要求有,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必须涉及借款人、借款标的额、还款日期、还款履行方式等关键因素,重点是要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比如多次叫出对方名字,对方有回应;还可以通过通话记录、公证等方法来证明),此外借款人对借款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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