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当1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原来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继承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统一变更为三年。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权损害时开始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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