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保管合同订立有哪些基本要求
在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时,以下若干主体因素无疑需要得到我们的充分关注与重视:
首先,我们应当优先选择那些具备优良的保管环境,拥有较高保管技术水平,并且具有良好信誉并能够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管方进行合作;
尤其需要结合所储存货物自身的特性,以确保其能否得以安全、可靠地保存。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仓储保管合同的关键核心在于对货物的保护与保值——深入理解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确保货物能在稳定且妥善的条件下得到保存。
此外,合同双方还需就货物接收与交付过程中的各相关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与明确分工,制定严谨的验收流程及验收标准,以及严明交接手续规范。
最后,对于由保管方协助办理运输业务的情形,约定中应明确列明保管方有义务按照预定时间做好相关进站准备工作,并及时向火车站或港口如实提交托运申请。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明文规定,关于仓储合同,除应当明确保管方与存储方之名号、地址,以及存储物品的品类、数量、品质、包装外,还需详细记载存储地点、储藏期及存储费用等等重要信息。
同时,依据该法典的具体规定,保管方须在签署仓单时,亲笔书写或加盖公章。
仓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存货方的名字、地址,存储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和件数标识,存储物品的损耗标准,存储地点,储藏期限,存储费用,已经投保的存储物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录,以及仓单的填报人、填报地点以及填报时间。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