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是不必参加分割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产生,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他们所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夫或者妻个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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